顺昇(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6民初515号 原告:**,男,199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厦门市湖里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男,197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 被告:***,男,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顺昇(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港中路1710号5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雪,福建建达(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百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泗水道617号**大厦1704室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雪,福建建达(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顺昇(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百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