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6民初13996号
原告:***,男,195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玥,北京观***(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顺昇(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港中路1710号5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执业律师。
第三人:***,196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第三人:厦门均威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瑞景生活广场B幢50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顺昇(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厦门均威建工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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