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昇(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顺昇(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6民初13996号 原告:***,男,195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玥,北京观***(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顺昇(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港中路1710号5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执业律师。 第三人:***,196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第三人:厦门均威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瑞景生活广场B幢50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顺昇(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厦门均威建工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