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83民初12125号
原告:***,女,198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君莹,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雅真,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泉州市协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柳城办事处霞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98356419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新,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锦红,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新,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锦红,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海波,男,198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武县。
原告***与被告泉州市协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王海波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对王海波的起诉,这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经审查并没有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王海波的起诉。
审判员 庄慧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郑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