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闽0581民初732号
原告:泉州石狮兴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蚶江镇大厦村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7549773797。
法定代表人:何中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重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泉州市协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柳城办事处霞东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983564197。
法定代表人:陈更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原告泉州石狮兴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协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泉州石狮兴邦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泉州石狮兴邦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泉州石狮兴邦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泉州石狮兴邦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速录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