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协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中建科联文化交流有限公司、泉州市协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583执4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泉州市协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柳城办事处霞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983564197。

法定代表人:陈更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新,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玲,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中建科联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百万庄建设部大院20号楼2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01EKE2P。

法定代表人:张金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9)闽0583民初56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北京中建科联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北京中建科联文化交流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泉州市协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43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6月1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00元、执行费人民币6350元,但被执行人北京中建科联文化交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

1、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先后对被执行人北京中建科联文化交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开设账户、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车辆、工商股权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北京中建科联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名下无开户银行,无不动产及车辆登记信息,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上述银行存款已通过网络实施冻结,但余额不足缴纳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故申请执行人未能受偿。

3、向被执行人北京中建科联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4、本院已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

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尚未实现。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对被执行人北京中建科联文化交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并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洪长城

审 判 员 黄艳萍

审 判 员 吕晓辉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蔡炳鑫

书 记 员 陈燕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