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执1157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厦门新立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槟榔西里150号A座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260097064L。
法定代表人:郑良东,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10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执行厦门新立基股份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厦门仲裁委员会厦仲裁字第20191277号裁决书,执行标的为693595.50元及利息等。
立案后,本院即依法向***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传唤其到法院接受执行调查。因***未自动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亦未到本院接受调查,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经本院采取查控措施,暂未发现***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经营性收入等财产。本院到***户籍地对其财产情况进行现场调查,其下落不明,亦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7月26日,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通过本次执行,暂未查控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渝01执115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谭国贞
审 判 员 张晋鹏
审 判 员 吴晓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张 魏
书 记 员 钟家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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