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2执监52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新立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槟榔西里150号A座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260097064L。
法定代表人:朱勇进。
被执行人:厦门路桥运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157号水务大厦九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260135796B。
法定代表人:温益民。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行的(2019)闽0203执2873号申请执行人厦门新立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路桥运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为统一调配使用执行力量,提高执行工作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厦民再初字第5号判决书由本院执行。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本裁定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郭福全
审 判 员 许欧凯
审 判 员 陈 鸣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陈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