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2执4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新立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槟榔西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260097064L。
法定代表人:朱勇进。
被执行人:厦门路桥运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厦门市恩明区莲前西路**水务大厦**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260135796B。
法定代表人:温益民。
申请执行人厦门新立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路桥运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厦门新立基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3)厦民再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2019年5月15日,本院通过邮政EMS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厦门路桥运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路××号××大厦××楼,依法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邮件无人签收退回;
2、2019年5月6日、2019年9月2日和2019年12月24日,本院三次通过最高法院、省法院及本市法院三级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厦门路桥运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机动车及股权;
3、2019年7月30日,厦门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反馈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均已报废或注销;
4、2019年8月26日,根据申请执行人厦门新立基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将本案移送本院民六庭进行破产审查;
5、2019年10月8日,民六庭回函告知已对本案被执行人厦门路桥运通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破产立案审查;
6、2019年11月26日,对被执行人厦门路桥运通集团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7、2019年12月24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厦门新立基股份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告知书,告知其拟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表示异议。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已在本院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其名下财产全部由破产管理人接管处置,故本案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应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破产案件审查结束后,再视审查结果决定下一步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许欧凯
审 判 员 张水波
审 判 员 纪珠英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林快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