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浩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上海浩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923财保16号
申请人:***,男,199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被申请人:上海浩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剑川路951号综合业务楼1层109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669389978F。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成都大自然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88号金源阁二单元3-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109964650。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大英县卓筒井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大英县卓筒井镇紫堂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8230085011252。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上海浩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大自然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大英县卓筒井镇人民政府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立案后,申请人***于2020年5月21日以无法提供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为由,申请撤回对上海浩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大自然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大英县卓筒井镇人民政府的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保全的申请,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撤回对被申请人上海浩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大自然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大英县卓筒井镇人民政府的财产保全申请。
保全费1120元,予以退回申请人***。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向娟
书记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