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旭航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绍兴中炜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602民初5039号 原告***,男,196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 监护人王某,男,195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 诉讼委托代理人***,绍兴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绍兴中炜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王坛镇镇西路2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绍兴中炜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一案中,原告***原监护人王某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原监护人王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