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0214民初34号
原告:范某,女,199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被告:中巍环湾(青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韩某,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青岛隆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法定代表人:庄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与被告中巍环湾(青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隆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原告送达缴费通知书,但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根据法律规定,对原告的起诉按撤诉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范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