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兴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兴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13民初99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烟台兴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博斯纳路41号。
法定代表人:潘维春,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
关于烟台兴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鲁0613民初990号民事裁定,冻结了***在中国农业银行烟台莱山支行银行存款2810000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烟台兴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烟台莱山支行银行存款281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红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孙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