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02民初8197号
原告:烟台市四海培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张世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楠松,山东楠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占奎,山东楠松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烟台兴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潘维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曙光,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1年8月3日受理了原告烟台市四海培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兴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于晓宁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于 晓 宁
人民陪审员 丁 永 玲
人民陪审员 杨 秀 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魏凯乐(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