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华艮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黑龙江华艮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华艮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3-16
***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南执字第1322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华艮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乐业镇玉乡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8月2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华艮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三商初字第003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华艮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今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1460733元、案件受理费8974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三商初字第003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依相关法律规定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亮
审判员吕中英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