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华艮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黑龙江华艮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福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华艮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福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3-13
***松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松执终字第142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华艮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612XXXX,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乐业镇玉乡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福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2748XXXX,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和平街永太广延北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常祥全,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华艮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福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其申请执行的依据为(2014)松商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的标的为709,24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截至2015年7月14日,申请执行人未受偿的债权共计709,245.00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华艮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福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规定的结案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华艮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福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凭本裁定就未受偿债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磊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姜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