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华艮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福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供货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3-16
***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哈执字第8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华艮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乐业镇玉乡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福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和平街永太广延北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常祥全,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14)哈仲裁字第104号裁决书,受理了黑龙江华艮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福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供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14)哈仲裁字第104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房德林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