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华艮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黑龙江华艮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齐宏市政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黑0111民初45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华艮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齐宏市政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黑龙江华艮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华艮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邵慧峰 审判员  王 蕾 审判员  朱晓丽
书记员  裴 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