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04民初23579号
原告***,男,1974年04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委托代理人***,系黑龙江君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黑龙江君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亚泰集团哈尔滨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水泥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告亚泰集团哈尔滨水泥有限公司建材制品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水泥路102号134栋2层。
负责人***,系分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亚泰集团哈尔滨水泥有限公司、亚泰集团哈尔滨水泥有限公司建材制品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05月31日立案。2021年06月21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提出撤回起诉,
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83.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