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泰集团哈尔滨水泥有限公司

某某、亚泰集团哈尔滨水泥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04民初23579号 原告***,男,1974年04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委托代理人***,系黑龙江君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黑龙江君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亚泰集团哈尔滨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水泥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告亚泰集团哈尔滨水泥有限公司建材制品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水泥路102号134栋2层。 负责人***,系分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亚泰集团哈尔滨水泥有限公司、亚泰集团哈尔滨水泥有限公司建材制品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05月31日立案。2021年06月21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提出撤回起诉, 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83.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