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民申210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5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亚泰集团哈尔滨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水泥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亚泰集团哈尔滨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泰水泥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黑01民终26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重复起诉的界定标准是对案件进行过实体审理后再次起诉,而本案没有进行实体审理,仅为程序上审查作出的生效裁定,所以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经原审查明,**于2007年诉请亚泰水泥公司给付经济补偿金中的住房补贴112,260元,一审法院以“住房补贴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基本形式,是与房改政策有关的职工福利待遇,属于国家政策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予以维持。2017年,**再次以相同的诉讼请求向一审法院起诉亚泰水泥公司,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二审裁定予以维持,本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上述裁定均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再次起诉亚泰水泥公司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中的住房补贴112,260元,并要求给付利息及按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56,13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再次起诉已经构成重复起诉,且未发生新的事实,不应作为新诉进行审理,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孙淑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 董 彬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