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91民初2289号
原告:河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创(保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节能科技(河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河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某节能科技(河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4日立案。原告河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44.29元减半收取2422.15元,由河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