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河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91民初2198号 原告:北京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河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河北省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 原告北京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北京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