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91民初2198号
原告:北京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河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河北省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
原告北京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北京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