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106执1575号
原告:南京亚远大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2674911193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联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联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郑和国际广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773967862E。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南京亚远大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郑和国际广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苏0106民初8148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执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一、被告南京郑和国际广场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亚远大信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6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8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99元、减半收取1149.5元,由被告南京郑和国际广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采取了调查,控制。申请人于2018年8月22日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人在执行程序中有权自行处置其程序权利,故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0106执1575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