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金鼎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金鼎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公司与哈尔滨太平湖温泉旅游度假有限公司、黑龙江太平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黑01执异773号 案外人:***,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申请执行人:长沙金鼎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哈尔滨太平湖温泉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黑龙江太平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长沙金鼎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与哈尔滨太平湖温泉旅游度假有限公司(某某)、黑龙江太平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对本院查封太平湖温泉小镇三期**号楼**单元**室(以下简称涉案房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期间,案外人***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案外人***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