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黑01执异773号
案外人:***,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申请执行人:长沙金鼎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哈尔滨太平湖温泉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黑龙江太平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长沙金鼎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与哈尔滨太平湖温泉旅游度假有限公司(某某)、黑龙江太平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对本院查封太平湖温泉小镇三期**号楼**单元**室(以下简称涉案房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期间,案外人***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案外人***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