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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某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3)湘8601行初469号 原告长沙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蔡锷中路48号永华大厦801-804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潇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一段6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出庭行政机关负责人***,调研员。 委托代理人***,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汉族,1982年11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市。 委托代理人***,湖南江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沙某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长沙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长沙某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