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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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4诉前调确1779号
申请人:金华市宝厦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街919号。
法定代表人: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9年9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申请人:永康市前仓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前仓村花园路9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镇政府工作人员。
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金华市宝厦建筑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永康市前仓镇人民政府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金华市宝厦建筑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永康市前仓镇人民政府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22年11月4日经永康市石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由申请人永康市前仓镇人民政府支付申请人金华市宝厦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400606.06元,款限2022年11月30日前付清;
二、其它问题双方互不再追究。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