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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02民初5208号
原告:***,男,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金华市宝厦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永康街9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70631838605。
法定代表人:陈**。
原告***与被告金华市宝厦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免收受理费。
审判员胡胜克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应毅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