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增跃广告有限公司

青岛增跃广告有限公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0民终3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增跃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漳州二路19号1号楼507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京亮,山东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成明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男,198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上诉人青岛增跃广告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荣成市人民法院(2015)荣民初字第9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青岛增跃广告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青岛增跃广告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增跃广告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233元,减半收取2116.5元,由青岛增跃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金永祥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娟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