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齐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聊城市齐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502民初196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聊城高新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聊城市齐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于集镇于集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3年4月11日出生,住山东省阳谷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聊城市齐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20日撤回了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聊城市齐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