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华拓路桥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吉林省华拓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721民初489号 原告:***,男,1966年11月13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前郭县。 原告:***,女,1971年10月10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前郭县。 被告:吉林省华拓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自由大路长春中日联医院东侧长春市政**东侧。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与吉林省华拓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5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