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华拓路桥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与吉林省华拓路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0105民初1857号
原告:***,住吉林省扶余县。
原告:***,住吉林省扶余县。
原告:***,住吉林省扶余县。
原告:***,住吉林省扶余县。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华拓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劝农山镇联丰村莲花印象小区3栋310室。
法定代表人:田野,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华拓路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四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