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1202民初6448号之一
原告怀化市东昀建筑器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南五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化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怀化市东昀建筑器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怀化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原告怀化市东昀建筑器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怀化市东昀建筑器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怀化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怀化市东昀建筑器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51元,减半收取2676元,由原告怀化市东昀建筑器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