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221执1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怀化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中方县中方镇。
被执行人:中方县铜湾镇中心卫生院,住所地中方县铜湾镇。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怀化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中方县铜湾镇中心卫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1221民初6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怀化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湘1221执1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憧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