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湘1221执恢76号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怀化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怀化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立案执行,并于2019年9月25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5月1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被执行人怀化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主动支付了各项工伤补助97822元,此前案外人申晓勋代被执行人怀化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支付了16000元,合计已经收到工伤赔偿款113822元,本案全部执行款已经执行到位,申请本院将该案作执行完毕结案。案外人申晓勋代被执行人怀化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缴纳了本案执行费1600元。2020年5月18日本案立案恢复执行,并将该案作执行完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现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