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227执恢73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晃侗族自治县中山路4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33839887X1。
法定代表人:蒲少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增焕,男,该公司风险管理部主任。
被执行人:***,男,197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南省溆浦县。
被执行人:谢富连,女,197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怀化市鹤城区。
被执行人:张克移,男,196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怀化市鹤城区。
被执行人:怀化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舞水路1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188923578P。
法定代表人:丁妮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2017)湘1227民初566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谢富连、张克移、怀化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标的为2824444元及利息,其中张克移应履行362800元。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张克移履行了偿还362800元的义务;被执行人怀化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即每年还款50000元(已付2022年度);被执行人谢富连位于怀化市鹤城区的住房(桔园新村22栋603号,权证号:××,面积154.75平方米)经本院拍卖流拍后,作价289632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本院还划拨了被执行人谢富连银行存款16000元,划拨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000元。至此,本案已执行到位720432元,被执行人***、谢富连、怀化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还应履行偿还借款本金2104012元及相应利息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湘1227执恢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正文
审判员  吴希凤
审判员  杨 韬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周凌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