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227执恢73号之十六
申请执行人: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晃侗族自治县中山路4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33839887X1。
法定代表人:蒲少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增焕,男,该公司风险管理部主任。
被执行人:***,男,197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南省溆浦县。
被执行人:***,女,197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怀化市鹤城区。
被执行人:张克移,男,196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怀化市鹤城区。
被执行人:怀化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舞水路1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188923578P。
法定代表人:丁妮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2017)湘1227民初566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克移、怀化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标的为2824444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怀化市鹤城区××路的住房1套(桔园新村22栋603号,权证号:××,面积154.75平方米),并于2021年12月7日委托湖南省子仪天下拍卖有限公司在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上述房屋,经一拍、二拍、变卖均流拍,流拍价为289632元。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以流拍价289632元接受该房屋抵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位于怀化市鹤城区××路的住房(桔园新村22栋603号,权证号:××,面积154.75平方米)作价289632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偿债务。该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审判长 杨正文
审判员 吴希凤
审判员 杨 韬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周凌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