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1221民初1192号
原告:怀化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
法定代表人:丁妮华,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丁健,湖南云天(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顺林,住湖南省沅陵县。
被告:怀化福瑞钛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中方县。
法定代表人:何爱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夏凤霞,女。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碧生,湖南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怀化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怀化福瑞钛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怀化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健、周顺林,被告怀化福瑞钛新材料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凤霞、王碧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怀化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54.7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截止起诉之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80.3万元,及直至工程款付清之日的违约金(按欠付金额每月1.28%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7月30日,原、被告合订一份《厂房土建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修建被告新厂房钢结构厂房土建工程,合同中约定了承建范围、承建金额及违约责任等条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纳了10万元履约保证金,并积极开展相关施工建设,2015年7月原告完成全部施工,于2015年12月经质监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并移交被告使用,施工完成后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价款,但未能按合同约定方式及时进行支付,为此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但直至2019年11月支付一笔5万之后,被告至今仍欠付工程款54.7万元,依据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被告逾期支付工程款,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被告怀化福瑞钛新材料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诉称被告所欠54.7万元与事实不符,被告公司已经付清了厂房建设的全部工程款,还多付给原告方工程款310186.92元;2、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欠付工程款违约金80.3万元,理由不成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3年7月30日,原、被告签订《厂房土建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修建被告3栋(4号、5号、6号)钢结构厂房,2016年7月完工,未经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被告已经实际使用,至今双方未进行工程量结算,但双方认可工程造价3400000元。被告自2014年5月至2019年11月,支付原告工程款(包括税款)3153514.75元,农民工工资(董鸿波代领)126000元,为施工人员购买保险支付20000元,办理施工许可证,支付办证费50000元。另外,因6号厂房地面不平整,双方协议扣减工程款100000元。原告尚有1363741.66元工程款的发票未开具。
另查明:案外人易国有为被告施工桩基工程,结算工程款金额300000元,原、被告同意通过原告渠道付款,超出3400000元部分为易国有的桩基工程款。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厂房土建工程承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工程造价3400000元,扣减返工费100000元,被告实际应支付工程款3300000元,已付原告工程款(包括税款)3053514.75元,农民工工资(董鸿波代领)126000元,为施工人员购买保险支付20000元,共计支付3199514.75元,尚欠原告工程款100485.25元。原告尚有1363741.66元工程款的发票未开具,应当开具税票,不得规避税收。施工许可证办证费50000元,应由建设单位即被告负担。被告主张另外还多付了小工费69000元、工程款银行承兑票200000元,没有证据,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怀化福瑞钛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怀化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100485.25元及利息(利息以欠付工程款100485.2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8%计算,自起诉之日起即2020年10月15日起至欠款付清日止);
二、驳回原告怀化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50元,减半收取8475元,由被告怀化福瑞钛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200元,原告怀化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负担72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 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韩雨珂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