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302民初590号
原告:萍乡市中天化工填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省萍乡市安源区安源镇**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7841353839。
法定代表人邬树其。
被告:***,男,197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省萍乡。
原告萍乡市中天化工填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萍乡市中天化工填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萍乡市中天化工填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60元,减半收取计2030元,由原告萍乡市中天化工填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汤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