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赣0302执391号
申请执行人:萍乡市中天化工填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2年7月11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
本院在执行萍乡市中天化工填料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赣0302民初1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之后两年内,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罗 军
审 判 员 陈 捷
审 判 员 潘 涛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