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中天化工填料有限公司

萍乡市中天化工填料有限公司、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赣0302执391号 申请执行人:萍乡市中天化工填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2年7月11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 本院在执行萍乡市中天化工填料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赣0302民初1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之后两年内,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罗 军 审 判 员  陈 捷 审 判 员  潘 涛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