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4)鄂0191行审35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人力资源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
被执行人安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人力资源局(以下简称区人资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汉劳社监理〔2023〕018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4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区人资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执行内容: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汉劳社监理〔2023〕0187号)的决定,支付农民工胡某10000元工资、杨某4000元工资。区人资局申请强制执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对安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建筑公司)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区人资局于2024年1月9日依法作出汉劳社监罚〔2023〕018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汉劳社监理〔2023〕018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均于同日送达某某建筑公司;区人资局于2024年7月11日依法催告某某建筑公司履行义务,同日将汉劳社监催〔2023〕018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送达某某建筑公司;某某建筑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区人资局提交的证据: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登记表、劳动保障监察受理投诉(举报)一次性告知书、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登记表、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结算单、劳动保障监察投诉补正告知书、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送达回执、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营业执照副本、授权委托书、工资表、介绍信、员工身份证复印件、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劳动保障监察调查终结报告、《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劳动保障监察拟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审批表、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审批表、《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短信送达截图、劳动保障监察申请强制执行审批表。
本院认为,区人资局在接到投诉人胡某、杨某反映某某建筑公司欠薪线索后,依法立案并对涉案事实向某某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及投诉人***、***展开调查(询问),某某建筑公司认可欠薪事实,区人资局基于某某建筑公司欠薪事实成立又未自行改正而作出的汉劳社监理〔2023〕018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即决定某某建筑公司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支付农民工胡某10000元工资、杨某4000元工资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某某建筑公司收到该决定后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义务。经区人资局催告后,某某建筑公司仍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汉劳社监理〔2023〕018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向区人资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现区人资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汉劳社监理〔2023〕018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的申请,符合人民法院准予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人力资源局作出的汉劳社监理〔2023〕018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