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2民初7863号
原告:武汉美德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街107国道东、南十支沟南武汉汇通公路港信息交易中心一期商品房第3幢2层C-204号(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KXFY93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业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西,石门路北尚泽时代广场A7幢办公楼办1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50187563N。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美德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业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立案。诉讼中,原告武汉美德源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美德源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美德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3元,由原告武汉美德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邹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