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02民初5258号
原告:***,男,196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启东市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江苏茂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街道游子吟大道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国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市心北路1681号利盈大厦1幢8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峦石阁石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新区前进街道江东一路5000号诚智商务中心5号楼前进众智创业园5240室。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本院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茂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国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峦石阁石材装饰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苏茂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国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峦石阁石材装饰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的起诉。
审判员***
二○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