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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六安市政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俊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皖1502执168号之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六安市政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俊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徽俊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已全部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1502执16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向东 审判员  杨 冰 审判员  魏宏兵
书记员  张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