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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俊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京卫宏远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1302民初101号
申请人安徽俊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京卫宏远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俊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京卫宏远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167145.83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俊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京卫宏远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167145.8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范 永
书记员 单爱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