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皖1021执4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黄山新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戴震路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78491319X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某某,男,196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申请执行人黄山新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并已部分履行,申请执行人黄山新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5)皖1021执4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