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宏华建设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84民初9714号
原告:永康市亚钢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东城街道苏川工业区(钢海集团有限公司内第七幢)。
法定代表人:童军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澍声,浙江雷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阳市宏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东阳市巍山镇王宅村跃田畈7号。
法定代表人:马宏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金成,浙江一片红律师事务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康市亚钢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宏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康市亚钢工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康市亚钢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永康市亚钢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1.5元,由原告永康市亚钢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丽英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陈珩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