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0981民初6690号
原告:丰城市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人民路附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799490222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江西丰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新城区月湖路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071809018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丰城市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丰俊建设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丰城市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丰城市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丰城市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丰俊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丰城市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