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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尹某某、舒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5民终13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某某,男,汉族,1971年9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舒某某,男,汉族,1960年7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甲,男,汉族,1973年8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代某某,男,汉族,1972年12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乙,汉族,男,1976年1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 法定代表人:祝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某某,女,汉族,1993年10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四川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舒某某、刘某某甲、代某某、刘某某乙、尹某某、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24)川0503民初8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27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四川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4元,减半收取1252元,由上诉人四川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