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豪腾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豪腾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奥丽家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6民初8417号 原告:重庆豪腾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江建村174号8-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688800847. 法定代表人:***,重庆豪腾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奥丽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龙洞湾30-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5YTEGF82。 法定代表人:***,重庆奥丽家居有限公司财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奥丽家居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重庆豪腾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奥丽家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原告重庆豪腾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0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豪腾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豪腾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6元,减半收取7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豪腾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