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民初18761号
原告:重庆豪腾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2号1幢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688800847。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能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正街11栋第1层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63467237N。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中建筑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嘉定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30428898。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豪腾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能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建筑港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豪腾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豪腾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豪腾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71.54元,第一次公告费260元、第二次公告费以实际产生为准,由原告重庆豪腾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18761号
原告:重庆豪腾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688800847。
被告:中建筑港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30428898。
被告:重庆能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63467237N。
原告重庆豪腾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筑港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能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14日立案。原告重庆豪腾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豪腾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43.08元,减半收取计5271.54元,由重庆豪腾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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