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54096号
原告:***,男,198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真华,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人和优护健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金州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6120CM6U。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豪腾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桥北苑****9-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688800847。
法定代表人:*用兵。
原告*小生与被告重庆人和优护健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重庆豪腾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小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小生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许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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